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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旅游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旅行社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或注销的通知书;
  (二)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
  (三)设立社营业执照和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四)变更负责人的,还应当提交服务网点经理履历表和身份证明。
  第十五条 本市设立服务网点,服务网点名称应由设立社名称、服务网点所在地地名和“门市部”组成。
  第十六条 旅行社服务网点的服务范围种类包括:
  (一)国内旅游和入境旅游招徕、咨询服务;
  (二)国内旅游、入境旅游和边境旅游招徕、咨询服务;
  (三)国内旅游、入境旅游和出境旅游招徕、咨询服务;(四)国内旅游、入境旅游、出境旅游和边境旅游招徕、
  咨询服务。
  第十七条 旅行社服务网点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为设立社招徕旅游者;
  (二)为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旅游活动设计服务;
  (三)以旅行社的名义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四)仅为旅游者提供代订公共交通客票、交通工具、住宿、会务、餐饮、景点门票等单项旅游服务,但不得代办出境、入境、签证等手续。
  从事本条第(四)项旅游业务的,还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注册范围。
  除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外,旅行社服务网点不得组织、接待旅游者,并为其安排交通、住宿、餐饮、观光游览、休闲度假、导游、领队等旅游服务。
  第十八条 旅行社服务网点在经营场所、宣传资料等区域公开的名称,应当使用登记注册的全称,不得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解为是旅行社或分社的不同字号、不清晰标注等。
  第十九条 旅行社对服务网点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财务、统一招徕和统一咨询服务规范的要求主要包括:
  (一)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与设立社联网办公;销售的旅游产品及产品价格由设立社统一确定;使用设立社统一的合同文本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招徕的旅游者由设立社统一组织和接待;不得自行与旅游供应商或其他旅行社签订业务合同;不得自行发布旅游广告或自制宣传资料;不得自行为设立社以外的旅行社招徕旅游者。
  (二)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统一使用设立社的税务发票和收据,不得自行与其他旅行社结算团款;加强对税务发票、收据和财务印章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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