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旅行社分社申请变更、注销的,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注销登记。
第七条 旅行社应当自分社变更或注销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文件向原备案的旅游管理部门备案: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或注销的通知书;
(二)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
(三)设立社营业执照和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四)变更负责人的,还应当提交分社经理履历表和身份证明。
第八条 设立旅行社分社,分社名称应由设立社名称、分社所在地地名和“分社”或“分公司”组成。
第九条 旅行社分社的业务经营范围种类包括:
(一)国内旅游和入境旅游招徕、组织、接待业务;
(二)国内旅游、入境旅游和边境旅游招徕、组织、接待业务;
(三)出境旅游招徕、组织、接待业务;
(四)国内旅游、入境旅游和出境旅游招徕、组织、接待业务;
(五)国内旅游、入境旅游、出境旅游和边境旅游招徕、组织、接待业务。
第十条 旅行社分社的业务经营范围不得超出设立社的业务经营范围。
赴台游旅行社在外省行政区域设立的分社,不得经营赴台游业务;在省内设立的分社只能从事赴台游客招徕业务。
第十一条 本市旅行社设立服务网点,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第十二条 旅行社应当自服务网点设立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服务网点所在地与工商登记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一)设立社的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服务网点的《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四)加盖旅行社印章的服务网点经理履历表和身份证明。
第十三条 旅行社服务网点申请变更、注销,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注销登记。
第十四条 旅行社应当自服务网点变更或注销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文件向原备案的旅游管理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