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旅游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旅行社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游发〔2010〕28号)
各区市县旅游局,各工商分局、市(县)局,各旅行社:
现将《大连市旅行社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旅游局
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日
大连市旅行社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旅行社分支机构的设立、备案和管理,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根据《
旅行社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旅行社分支机构、旅行社办事处、代表处或者联络处等办事机构的设立、备案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旅行社分支机构,是指旅行社设立的分社和服务网点。
本办法所称设立社,是指设立旅行社分支机构、办事处、代表处或者联络处等办事机构的旅行社。
第四条 旅行社设立分社,应向分社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第五条 旅行社应当自分社设立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文件向分社所在地与工商登记同级的旅游管理部门备案:
(一)设立社的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二)分社的《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三)加盖旅行社印章的分社经理履历表和身份证明;
(四)增存质量保证金的证明文件;
(五)经营场所的证明;
(六)营业设施、设备的证明或者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