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煤矿安全监察局、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防治水害工作的通知
(黔安监办[2010]75号)
各市(州、地)安全生产监管局、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各煤监分局,各县(市、区、特区)安全生产监管局、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各大中型煤矿企业:
近年来我省煤矿水害事故时有发生,为深刻汲取华晋焦煤有限责任公司王家岭矿“3.28”透水事故教训,切实做好我省煤矿防治水工作,有效控制煤矿较大以上水害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下发的《煤矿水害防治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8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安全监管局等部门贵州省煤矿水害防治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64号)文件精神,提出以下水害防治工作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水害防治措施
1.建立、健全煤矿水害防治工作责任制,切实加强对水害防治工作的领导。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是矿井水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煤矿水害防治措施的组织实施,确保煤矿水害防治工作所需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投入;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对矿井水害防治工作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制定水害防治措施,组织编制中长期水害防治规划;生产矿长负责具体落实水害防治工作;安全矿长及煤矿安全监督部门负责对煤矿水害防治措施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2.煤矿企业(煤矿)应当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和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3.建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或水害隐患严重的煤矿企业(煤矿)必须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备煤矿地质与水文地质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建立专门的探放水队伍,人员要满足探放水工作的需要。
4. 煤矿企业(煤矿)必须配备专门的探放水设备,探放水设备要满足探放水工作的需要,严禁使用电煤钻作为探放水设备。
5.建立探放水工作考核奖惩办法,严格对探放水工作实施考核。探放水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不得以煤矿产量和进尺挂钩,要与探放水钻孔的质量挂钩。
6.严格探放水钻孔的设计、施工、管理。探放水工作必须严格按照《煤矿水害防治规定》进行设计,不得擅自降低标准;现场必须严格按设计组织施工,不得改变设计参数;若因条件发生变化,需改变设计参数必须请示矿总工程师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