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政[2009]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现将《安阳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七月九日
安阳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维护历史文化名城的风貌,根据国务院《
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
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和《
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阳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本办法所称名木,是指稀有的以及具有历史价值、纪念意义、重要科研价值或者在风景点、城市景观中起重要点缀作用的树木。
第四条 古树名木实行分级管理,分级标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五条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城市规划、建设、文物管理、公安、城管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协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 古树名木保护实行专业养护部门保护管理与社会公众保护相结合,定期保护与日常养护相结合的方式。
第七条 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古树名木进行调查登记。对经鉴定并列为受保护的古树名木,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统一登记、编号、造册、建档立卡,划定古树名木保护范围,设立标牌,并在标牌上注明古树名木的编号、基本情况。
第八条 古树名木的管护责任,按下列规定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