着力营造诚实守信的舆论环境。要建立“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需要有一个良好的舆论环境。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企业和个人诚实守信的典型事迹,进一步强化企业和公民的信用意识,规范信用行为。
建立连续的我市“诚实守信企业(单位)”认定机制,对长期重合同守信用的企业和个人,政府有关部门在市场监管、政府采购、税费缴纳等方面给予政策性鼓励。金融、商业和社会服务机构也应构建各自的诚信认定机制,对信用优良者在授信额度、利率、担保、付款方式等金融服务和有关社会服务方面给予优惠或便利,提高诚信者的信用效益,激发诚信者的守信积极性。
(二)建立对失信行为的惩戒机制
1依托人民银行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立失信档案。对企业和个人恶意透支、赊购不还、生产或经销假冒伪劣产品、欠缴税费、欠缴社会保险费、欠缴电信费用、欠发工资等违法违规失信行为都要录入到征信数据库中,形成较为完善的失信档案。
2对失信行为实行惩戒。对存在不良信用行为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主要股东,或对发生重大生产、交通、火灾、中毒、医疗、环境污染等事故负有直接责任人员,应当取消其参与评优评先资格,并对其实施法律许可的其他惩戒措施;对提供当事人虚假身份信息(包括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住址、就业状况、学历、职称、从业资格、婚姻状况等)的行为,有关部门在办理相关业务中应依法给予相应处理;对未通过环评审批、有环保违法行为及环保设施未通过验收的新、扩、改建项目,金融单位应依照相关规定,不给予贷款,也不新增任何形式的授信支持;对于失信行为,要在银行、税务、外汇、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劳动保障等部门间建立失信者“黑名单”通报制度,并在相关媒体上进行曝光,扩大征信对失信记录的传播功能,让失信行为没有立足之地,形成社会联防机制。
(三)建立信用修复机制
对于信用记录出现瑕疵的企业和个人,允许其在有关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帮助下,通过实施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等措施,恢复企业信用或个人信用,通过规定的考核和评价后,获准提前解除失信行为公示和其他失信惩戒措施。
(四)建立健全信用惩戒救济机制
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各行业协会、各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相应制度,保障对被认定为信用不良的单位和个人的知情、申诉、申辩、复议、诉讼和要求赔偿等权利,使不应被惩戒者及时得到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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