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法院预收诉讼费用退还问题的复函
(苏价费函[2010]29号)
仪征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法院预收诉讼费用退还有关问题的请示》(仪价字[2010]12号)收悉 。经征求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部门意见,现就请示事项函复如下:
根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481号令,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法发[2007]16号,以下简称《通知》)关于“对原告胜诉的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人民法院应当将预收的诉讼费用退还原告,再由人民法院直接向被告收取,但原告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被告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的规定,在原告未自愿承担或者不同意被告直接向其支付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将预收的诉讼费用退还胜诉的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