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一)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在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司法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的同时,更加注重接受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要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有条件的地方,要设立举报、投诉电话,直接受理群众投诉、举报,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对行政行为监督的权利。要认真调查、核实人民群众检举、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及时依法做出处理;对社会影响较大的问题,要及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二)要建立健全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制度。各级政府、各部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重大具体行政行为时,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备案。上级行政机关应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监督。
(三)创新行政复议机制,做好行政应诉工作。认真贯彻
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
行政诉讼法、
国家赔偿法,建立健全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工作责任制。要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加强行政机关内部监督、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逐步完善行政复议体制,创新行政复议机制和方法,积极做好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保证行政复议机构的办案人员的数量和素质与工作任务相适应,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必须有2名以上专职行政复议人员参加,承办重大复杂行政复议案件不少于3人。积极推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制度,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的素质。
认真履行行政应诉职责。行政机关要自觉履行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和裁定。鼓励和倡导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或者旁听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要积极参与涉及社会稳定或社会关注的重大行政争议案件协调工作。政府法制机构要与同级法院建立信息沟通与共享机制,开展工作交流,共同化解行政争议。
(四)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健全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责任追究等制度。要严格按照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确保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五)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考评。各级政府要建立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制度,根据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和要求,把是否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作为衡量政府及其部门各项工作好坏的重要标准,把是否依法决策、是否依法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是否依法实施行政管理、是否依法受理和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是否依法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等作为主要考核内容,科学设定考核指标,将依法行政考核一并纳入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实绩考核指标体系。考核结果要与奖励惩处、干部任免挂钩。加快实行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和绩效管理制度。县(市、区)政府不履行依法行政的领导职责,导致本行政区域一年内发生多起严重违法行政案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严肃追究该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