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立健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审查规范性文件建议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各级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的,可以向该规范性文件备案机关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备案机关的法制机构进行审查后,依法作出处理意见。
(五)加快建立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和信息检索平台,切实方便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查询使用。
五、严格行政执法
(一)改革行政执法体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要适当下移行政执法重心,减少行政执法层次。行政机关之间发生职权和管辖权争议的,涉及职权划分的,由具有管辖权的编制管理部门协调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涉及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发生争议的,由具有管辖权的政府法制机构协调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各级政府、各部门要严格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要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57号)及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相关规定。要建立监督检查记录制度,完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或者征用等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制度。各级政府、各部门每年要组织1-2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促进行政执法机关规范执法。
(三)建立完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制度。市县政府应结合新一轮机构改革重新确定本地区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并向社会公布。今后市县政府法制机构每5年要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机关是否具有执法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将合法的行政主体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健全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对拟上岗执法的人员要按照《
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相关法律知识培训、考试,经考试合格的才能授予其行政执法资格。要进一步整顿行政执法队伍,禁止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四)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执法依据定期梳理和分解执法职权制度。健全民主评议制度,重点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行使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的评议考核,对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行为的,依照《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的通知》(豫政〔2007〕1号)及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