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坚持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各级政府、各部门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经政府及其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五)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各级政府、各部门做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要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开展后评估工作,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存在的问题,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决策做出时的依据和条件已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出现其他直接影响重大决策实施的情况,应当适时对决策进行调整。
(六)建立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要坚决制止和纠正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对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未经集体讨论做出决策的,或者对依法应当做出决策而不做出决策,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等行为,要依法依纪对有关人员追究责任。
四、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
(一)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和发布程序。各级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制定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经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后,由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听取意见、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并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发布施行。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规范性文件,要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二)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市、县(市、区)政府发布规范性文件后,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上一级政府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发布规范性文件后,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上一级政府备案;政府部门发布规范性文件后,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本级政府备案;垂直管理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同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机关对报备的规范性文件要严格审查,发现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相抵触或者超越法定权限、违反制定程序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
(三)建立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和定期清理制度。各级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注明有效期,有效期不得超过5年。有效期届满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期满仍需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有关规定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论证后重新确认或按照相关程序重新制定。今后各级政府、各部门每隔两年要进行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对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者废止。清理后要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