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汛期值班制度。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在汛期要安排专人日夜值班,值班电话要保持畅通。市国土资源局值班电话,白天:0372-2215600、2215612、2215603(传真);夜间及节假日:0372-2215621、2215603(传真)。
(4)险情巡查制度。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地质灾害易发区的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要对本区地质灾害进行检查。要密切关注各级气象部门发布的降雨预报、国土资源部门与气象部门发布的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对可能发生强降雨和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当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指导、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做好隐患点巡查、监测,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并向上级政府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告。交通、水利、建设、旅游、等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管辖范围内的地质灾害巡查,发现地质灾害险情和灾害,要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5.切实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级人民政府,要完善或者细化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健全以主管县(市)长为指挥长、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建立应急指挥平台,组织应急演练。要在人员、资金、物资等方面做好应急准备。对危险性大、威胁严重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制定或者完善包括监测预警、人员疏散、应急抢险等内容的应急预案。一旦突发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实施相应的应对工作,最大限度地避免或者减轻突发性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区段,县(市)人民政府应及时划定为地质灾害危险区,并予以公告。在地质灾害危险区边界要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
6.加强地质灾害治理力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394号)的规定,把地质灾害防治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按照“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结合新农村建设,对分散的直接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实施有计划地搬迁避让,优先安排威胁人口多且治理投资大于搬迁投资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影响范围内的居民搬迁避让。对危害公共安全,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重大损失且治理费用又小于预期损失值的大、中型地质灾害隐患点实施治理工程。对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按照“谁引发,谁治理”原则,由责任人负责治理并承担治理费用。
7.加强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的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