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社会化服务机制。加快引进和培育金融、信息、技术、工程等咨询服务机构,构建配套完善的社会化咨询服务体系。市信息化发展资金要优先支持集聚区信息服务平台建设。采取市场化运作模式,积极开展第三方服务,实现区内企业原材料和零配件供应、物流、职工公寓、食堂、职工培训等企业生产生活服务的社会化。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对集聚区第三方物流和社会化服务保障项目给予优先支持。有条件的集聚区要建立资产运营管理机构,统筹负责集聚区的建设和服务。
(十)自我积累机制。调整现有的区域性财政激励政策,对产业集聚区出台优惠政策,增强财政调控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省、市对集聚区的支持措施由直接投入调整为政策引导,鼓励集聚区自我积累、自我发展。对集聚区实行“核定基数、超收全返、一定三年”的财政激励政策。以2009年为基期,核定集聚区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收入考核基数,2010-2012年,各集聚区当年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收入超过收入考核基数按比例上缴市财政部分全额返还集聚区。2010-2012年,对入驻产业集聚区的项目,除中央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费用。搬迁到集聚区的市级收入范围企业,税收实行核定基数、增量市与县(市、区)分成,具体比例一企一策。对城市新区和新区内集聚区的税收返还,按新区相应政策执行。
四、进一步加强对集聚区规划建设的指导
(一)加强培训交流。市有关部门要开展有针对性的专业培训,通过组织专题辅导、集中培训、学习观摩等形式,深化各级、各部门对集聚区科学内涵、主要功能、基本定位的认识,提高集聚区规划管理、项目组织、服务协调和创新发展能力。
(二)开展升级竞赛。对集聚区实行综合考核、竞赛升级、政策挂钩、动态调整的管理模式。经考核达到相应标准的专业园区和集聚区可分别晋升为集聚区或享受城市新区相应待遇;3年内达不到集聚区规模和功能标准的,不再享受相应待遇。建立统一的集聚区和专业园区统计考核体系,按企业营业收入、税收收入、从业人员、投资强度、能耗降低率、二氧化硫排放量及化学需氧量、新增建成区面积、高新技术企业比重等8项指标进行考核评价,对排序靠前的集聚区给予奖励,引导和推进集聚区科学发展。市设立产业集聚区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产业集聚区、专业园区投融资平台、标准化厂房建设和考核奖励。
(三)明确责任分工。进一步完善市集聚区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形成各级、各部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合力推动的工作机制。市发展改革委承担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协调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财政局、科技局、商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交通局、统计局、市政府金融办、市编办、安阳供电公司等部门要按照本指导意见和职能分工,细化工作方案,制定具体落实措施。市政府督察室、市产业集聚区联席会议办公室每月对各部门、各产业集聚区的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统计汇总,每季度进行通报,每半年进行一次观摩评比排序,年底进行考核奖惩。对工作突出、成效明显的产业集聚区给予资金支持,并与干部使用挂钩。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由主要领导牵头,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领导机构,制定落实扶持政策,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细化部门责任分工,加强督导检查考核,加快推进集聚区规划建设。
市批准的专业园区参照此指导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