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基础设施投资建设机制。加快建立以集聚区投资开发公司为主体,市场化运作、社会化参与、多元化投入的基础设施投资建设机制。2010-2012年,产业集聚区土地出让金收入除确保足额支付征地和拆迁补偿费、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保支出及法定支出外,按工业用地出让金的100%、三产用地出让金的80%返还产业集聚区,用于集聚区基础设施建设。各县(市、区)要引导财政资金、国有资产等优质资产向集聚区投资开发公司优化配置,增强投融资能力。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支持外资、民资和社会资本采取BOT(基于基础设施特许权的“建设-经营-移交”投资模式)、BT(投资非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移交”投资模式)、PPP(公共部门与私人企业合作模式)等方式,投资建设集聚区基础设施。
(三)土地保障机制。市政府下达各县(市、区)的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重点保障集聚区用地需求。集聚区工业项目新征土地可按分批次用地方式单独组卷报批。符合集聚区规划的项目,可按供地政策优先供地。进一步提高投资强度,原则上,省辖市集聚区的工业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国家级开发区相应标准,县域集聚区的工业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省级开发区相应标准。
(四)投融资机制。采取政府扶持、企业股份制合作方式成立集聚区中小企业担保公司,提高企业信贷担保能力。发挥市中小企业担保公司的作用,为集聚区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增信服务,提高融资担保能力。努力拓宽融资渠道,支持银行加大对集聚区投融资平台的贷款力度,支持有条件的集聚区设立产业投资基金,组织符合条件的集聚区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将集聚区企业优先纳入市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培育工程范围,积极争取国家各类专项资金、政府间和国际组织的援助资金。强化政府性资金引导作用,各级财政专项资金要按照资金投向,优先安排集聚区项目。为缓解集聚区投融资公司实力偏小、银行信用较低、融资能力较弱的状况,市直各部门要通过担保、加快审批等方式积极支持县(市、区)进行融资,以推动产业集聚区基础设施建设。同时,各县(市、区)政府也要采取资金注入、有效资产划入、社会资本引入等方式,扩大投融资平台注册资金规模,积极与金融机构加强战略合作,提高自身融资能力。
(五)人才培育引进机制。建立完善以专业培训、专家指导、选派挂职、人才引进相结合的集聚区人才培育引进机制。将集聚区各类人才培养纳入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计划。扩大市、县(市、区)级财政投入比例,支持开展面向集聚区高层次管理人才的培训,支持企业培训中心、就业训练中心、职业技术学院和技工教育集团发挥自身优势,培育高水平技术工人。要加快开通集聚区引进人才“绿色通道”和建立“一站式”服务机制,对集聚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市政府在创业启动资金、工作场所、住宅公寓、风险投资和商业担保等方面给予专项支持。采取组织专家组巡回服务指导、选调优秀后备干部和专业人才挂职锻炼等方式,提高集聚区人才素质和管理水平。具体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实施意见。
(六)区域环评机制。按照“先规划环评、后项目审批”的原则,创新集聚区环评管理机制。在编制发展规划时,同步开展集聚区规划环评,明确项目准入条件。已完成规划环评的集聚区,简化规划内建设项目环评内容,重点加强施工期现场监管和“三同时”验收;对集聚区内企业或企业集团发展规划中的项目进行打捆审批,审批后可在5年内分期实施;对无重要污染因子或污染因子单一且有成熟治理技术的项目环评,进一步委托或下放审批权限,由下一级环保部门审批该项目的环评文件。优先为符合区域污染减排总量控制指标要求和环境准入条件的入驻项目配置环境总量指标。积极探索并实施区内排污权交易制度,实现环境总量指标的高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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