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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产业集聚区发展的指导意见

  --功能集合构建。推动产城一体、实现企业生产生活服务社会化是集聚区的功能特征。通过产业集聚促进人口集中,依托城市服务功能为产业发展、人口集中创造条件,实现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完善生产生活服务功能,提高产业支撑和人口聚集能力,实现产业发展与城市发展相互依托、相互促进。
  (三)理清关系。区域科学发展的示范载体包括城市新区、集聚区、专业园区3个层次。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有条件的市规划建设城市新区。城市新区可以由若干相邻集聚区组成,集聚区可以包含若干专业园区。按照一定标准,专业园区做大做强后可以发展成为集聚区,若干集聚区的相关服务配套体系得到完善、社会事业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可享受城市新区相应待遇。
  县域内的集聚区是产业和城市发展的主导区域。城市新区内的集聚区必须按照城市新区发展的总体要求进行规划建设。对已经形成的专业园区,各县(市、区)要按照节约集约、产业集聚、功能集成的要求促进其规范发展,不再规划布局新的专业园区。
  二、进一步加强集聚区科学规划
  (一)加强规划衔接。按照集聚区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三规”合一原则,有关部门要对集聚区发展规划集中联审,确保集聚区布局和用地范围与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二)严格审批程序。集聚区发展规划由各地组织专业设计单位编制,经市政府审查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联审,报省政府确认后审批。集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报市政府审批,并报省政府备案。经批准的发展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须报省政府确认或备案。专业园区按照县级规划、市级审批、省级备案进行管理。
  (三)实行总量控制。严格标准,严把规划审批关,控制集聚区数量。原则上,每个县(市)、享受均衡性转移支付的区规划建设一个集聚区。
  三、加快建立完善集聚区集聚机制
  (一)产业集聚发展机制。加快落实有利于促进产业集聚发展的有关政策,主要包括:
  --电价政策。实行同网同价。对已批复的县域集聚区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大工业项目生产用电,执行省网直供电价。
  --用地政策。实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优先用于集聚区项目建设。在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和保证规范运作前提下,提高指标周转速度,增加指标流量。按照集聚区规划确定的村庄整合方案和用地布局,有步骤地推进集聚区村庄整合。对集聚区的失地农民可根据城市居民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政策进行安置,并切实解决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
  --异地投资、税收分享政策。对于政府主导的规模以上异地投资企业直接缴纳的主要税种(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省以下部分)收入,自项目投产之日起,投资(招商引资)主体所在地政府与项目入驻地政府可以按双方协商一致的税种、比例和期限共同分享。税收分享利益补偿,可由相关方政府通过资金划转、直接汇款清算的方式解决,也可由相关方政府向省、市财政申请,在年度结算时代为办理。对县(市、区)辖区内各乡镇之间招商引资项目的异地建设,由县(市、区)政府负责制定具体税收分享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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