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对高耗能企业实行差别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对高耗能企业实行差别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发改价格〔2010〕714号)


唐山市、石家庄市发改委(工促局)、物价局,华北电网有限公司、省电力公司: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发改委、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的通知》(冀价管字〔2007〕97号)下发后,因当时石家庄、唐山两市发改委(工促局)甄别有误,导致冀价管字〔2007〕97号未完全贯彻执行。经石家庄、唐山两市发改委(工促局)再次甄别后,重新上报了当地执行差别电价政策的企业及生产设备名单,我们分别于2008年6月和2009年9月下发了《关于重新公布石家庄市实行差别电价政策的高耗能企业名单的通知》(冀价管字〔2008〕54号)和《关于重新公布唐山市实行差别电价政策的钢铁企业及生产装备名单的通知》(冀发改价格〔2009〕1380号)通知。为便于对差别电价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石家庄、唐山两市发改委(工促局)于7月10日前,将冀价管字〔2007〕97号通知附表中,不属于限制类、淘汰类的企业及生产设备逐一列出并报省发改委确认,由省发改委公布撤销执行差别电价政策。
  二、按照冀价管字〔2007〕97号通知中“各地要加强对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隐瞒不报或漏报的一经查出要如数追缴”的有关要求,对冀价管字〔2008〕54号和冀发改价格〔2009〕1380号通知中,新增实行差别电价政策的企业及生产设备,供电企业要按照冀价管字〔2007〕97号通知中规定的执行时间,追缴加价电费。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