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通知
(粤办函〔2010〕487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快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发〔2009〕16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粤府〔2009〕139号)等文件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市和有关部门要按照省政府确定的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工作目标,切实加强对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市要将上述工作纳入政府工作重点,认真跟踪检查落实。各有关部门要互相配合,明确职责分工,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基金测算、方案制订和基金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要完善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协调处理好各市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二、各地级以上市要在全市范围内执行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政策,并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全市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标准以及待遇计发标准。
三、各地级以上市要将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由市统筹使用。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有关规定,统一基金管理制度,统一编制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并组织实施,建立基金征缴、支出的激励约束和责任分担机制。要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强化基金核算和内控,建立健全基金运行分析和风险预警机制,保障基金安全运行。
四、各地级以上市要制订全市统一的业务经办管理服务流程和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服务管理及考核办法。参保人员可以在全市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就医,实行直接结算。要科学制订市级统筹的各项管理办法和工作程序,强化县(市、区)一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责任,并建立相应的考核奖惩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