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健全企业内部调解机制。支持企业依法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选聘职工担任劳动争议调解员,提高企业自我协调劳动争议的能力。引导企业积极参加行业性、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充分发挥行业、区域调解机构在化解劳动争议方面的作用。进一步建立健全企业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健全行业、专业人民调解组织。
(十)建立劳资纠纷排查预防机制。各地要落实就业失业登记备案制度,开发劳动关系协调员和劳动监察协管员公益性岗位,建立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加快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建设,实现对用人单位的动态监管,及时掌握企业用工和劳动关系状况,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
(十一)健全劳动监察和仲裁机制。各地要强化劳动监察体系建设,推动劳动监察执法力量向基层延伸,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加大监察执法力度。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依法设立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加快推进多层次、多元化的劳动争议调解体系建设,可采取在乡镇、街道设立巡回办案点和在企业设立集体争议仲裁庭的方式,就地、就近及时调处劳动争议。充实基层劳动监察执法和劳动争议仲裁力量,落实经费,配齐装备,确保各类劳动保障举报投诉案件和争议纠纷得到及时有效处理。
(十二)建立突发性事件介入处置机制。各地要制订应对劳资矛盾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预案,完善政府及时介入处置的程序和具体措施,提高应对劳资纠纷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
五、改善职工生产生活条件
(十三)优化生产环境。企业要结合生产特点和保护职工健康需要,配置和完善通风、降温、防尘、防毒、降噪等设施,改善生产环境。新建、扩建、改建生产车间和生产线,要合理设计和布局,符合人性化要求,各项职业卫生和安全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十四)改进企业生产流程。引导企业加强生产技术改造,促进相关技术的深度应用,减轻职工工作强度。合理设置生产流程,科学定岗定额,鼓励多岗位轮换,减少重复机械操作,缓解职工生理和心理压力。
(十五)改善职工生活条件。引导企业根据自身条件和规模,通过自建或租用等方式,为职工提供集体宿舍、夫妻房,配置必要的生活设施,改善职工居住条件。对自行安排居住场所的职工,企业可给予适当补助。要加强餐饮管理,定期开展餐饮卫生检查、职工评比饭堂等活动,提高职工饮食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