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金融业发展的意见


  (二十一)积极发展“三农”保险。稳步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逐步增加设施农业、高效经济作物等种养业保险种类,并不断扩大规模,财政补贴资金比例不低于保费总额的70%。优先选择综合实力强、服务好、规模大、信誉好的保险公司作为农业保险的承办人。鼓励各保险公司开发适合农业特点的定额定品种的商业保险产品。鼓励以农房保险、农村主要劳动力意外伤害保险等为重点的农村小额保险发展。探索建立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

  (二十二)增强保险业的社会保障补充作用。鼓励保险业积极发展企业年金、补充医疗等与社会保险相配套的补充保险业务,满足更高层次的社会保障需求。支持保险业提供多样化的商业养老与健康保险产品与服务。鼓励有条件的企业通过商业保险的方式,提高养老、医疗待遇水平。

  (二十三)发挥保险业的保险补偿作用。鼓励保险业参与防损减灾和灾害事故处置,以及为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提供风险保障。发展产品质量、环境污染和安全生产等领域的保险业务。支持建立银行信贷与保险相结合的银行保险互动机制,支持建立小额贷款保险机制。

  (二十四)支持保险资金发挥投资功能。鼓励和支持保险公司总部投资地方交通、通信、市政、水务、环保等设施建设。支持保险资金参与地方企业股权投资、并购、重组、改制上市,允许保险资金在某些项目的资本运作中取得控股权。对于成功争取总部在我市上述领域投资的驻沈保险分支机构,按实际投资额(不含购买沈阳市已上市公司股票)给予1‰的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100万元。

  六、鼓励金融机构聚集,完善机构体系建设

  (二十五)大力发展金融机构总部和区域金融管理总部。不断健全金融机构体系,重点设立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总部,重点引进信托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外资银行和各类金融后援服务机构等区域金融管理总部。对于新设立的金融机构总部、区域金融管理总部,按注册资本金实际到位额度的1%给予一次性开办费补贴,金融机构总部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区域金融管理总部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于新设立的金融机构分行、分公司给予最高50万元的开办费补贴。补贴资金由市、区两级各承担50%。

  (二十六)为金融机构总部和区域金融管理总部提供开办条件。对新设立的金融机构总部和区域金融管理总部,其注册资本金全部到位后,给予一次性补贴,对其征地建设或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最高每平方米600元给予一次性补贴,对其租用办公用房的,3年内每年按最高每平方米200元给予租房补贴,补贴资金由所在地区区级政府支付。在“一区一街”区域内选址的,补贴资金在上述基础上增加10%,由市财政给予补贴。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