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促进资本市场发展,拓宽融资渠道
(十五)鼓励企业境内外上市融资。加强上市企业的储备、改制、上市辅导工作,重点推动一批创新型、成长型特别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境外资本市场上市。对完成上市融资的企业,市政府给予一次性300万元的奖励,各区、县(市)给予不低于100万元的奖励。
(十六)鼓励企业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上市。积极培育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上市企业资源,对于完成股改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补贴;对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成功的企业,给予50万元补贴。对参与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企业股改的中介机构,给予30万元补贴。企业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对保荐服务券商给予30万元补贴。补贴资金由市、区两级各承担50%。
(十七)促进上市公司重组和再融资。营造良好环境,支持上市公司运营发展,重视现有上市公司壳资源保护、开发和利用。鼓励本地企业并购、重组上市公司壳资源,上市公司工商、税务注册迁入沈阳的,享受上市融资政策。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增发、配股及发行公司可转债、公司债等方式进行再融资。
(十八)支持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债权融资。加强对直接融资产品的宣传和开发,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利用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信托计划等融资工具,开展直接融资。积极争取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
(十九)加快股权投资市场发展。大力发展和引进各类股权投资基金,构建东北地区最活跃的股权投资市场。加快推进市政府与国家进出口银行、科技部联合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设立社会化的创业投资机构和投资基金。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创建股权投资机构聚集区。
(二十)拓展区域产权交易市场功能。大力支持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发展,争取金融“央企”指定进场交易试点;支持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开展全省非上市、非公开发行股份公司股权登记托管业务,联合省有关部门搭建辽宁省私募股权交易市场;推进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我市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实行集中登记托管,争取国家场外柜台交易市场先行先试资格;支持依托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批准成为中小企业产权交易市场试点,逐步设立文化知识产权、环境资源、特许经营权等权益性交易市场。鼓励产权交易市场与技术产权转让等市场实施联网交易。
五、促进保险市场发展,发挥保障和融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