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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金融业发展的意见

  二、鼓励金融创新,活跃金融市场

  (七)鼓励和支持在沈实施国家各类金融改革创新试点。抓住国家批准设立沈阳经济区国家新型工业化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契机,争取国家各项金融创新在沈先行先试,激发城市金融活力。大力支持开展全国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试点工作,积极争取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科技金融结合创新、消费金融公司等各类试点工作。

  (八)鼓励和支持金融市场、要素市场创新。大力发展新型金融机构,支持金融机构在沈设立票据中心、数据中心、信用卡中心等金融后援服务机构。鼓励发展全国性钢材、有色金属等期货交割库和仓单交易中心、现货石油即期和远期合约交易市场、金融外包服务市场等各类金融要素市场。

  (九)鼓励和支持金融业务创新。引导金融机构不断推出新型金融产品,满足经济建设和社会生活的需要。鼓励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创新合作模式,联动发展。支持金融机构探索创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新途径,满足中小企业流动资金需求。支持和鼓励金融机构扩大农村有效抵押物范围,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大型农机具等抵押物贷款试点。

  (十)设立金融创新贡献奖。对金融创新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金融机构等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做出突出贡献的金融监管机构给予30万元补助,做出重大贡献的,给予重奖。

  三、促进信贷市场发展,引导信贷资金投放

  (十一)鼓励增加信贷投放。鼓励金融机构不断扩大信贷投放,支持我市重点基础设施和重大产业项目建设,鼓励信贷资金向县域经济和中小企业倾斜。

  (十二)支持投融资平台建设。完善市、区两级投融资平台体系,建立投融资平台良性运转机制,提高融资效能。健全政府投融资平台的风险管理机制,持续盘活和补充资产,逐步完善所有制结构。建立银政企合作长效机制,不断拓展网络融资平台功能。

  (十三)完善信用担保服务体系建设。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风险补偿制度,市政府每年出资2000万元作为当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贷款担保风险补偿金,并根据发展情况逐年增加。持续增加现有财政出资的担保机构资本金规模。支持企业成立企业信用担保联盟,扩大联保范围。上述资金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十四)支持县域金融机构发展。鼓励商业银行增设县域分支机构,加快组建村镇银行,鼓励各类资本在沈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引导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健康发展,并在条件具备时逐步发展为村镇银行。进一步完善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吸收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的政策,积极引导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提高在当地的存贷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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