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教育局关于合肥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交流工作的指导意见
(合教〔2010〕160号)
各县区教育局、开发区教育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实现教师资源的统筹管理和均衡合理配置,全面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结合目前我市中小学教师队伍现状,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为目标,以深化教育人事制度改革为重点,淡化教师的校籍管理,强化县(区)域内统筹管理,推进县(区)域内教师资源的均衡合理配置,促进我市教育事业均衡、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按照合理流动、资源共享、统筹兼顾的原则,合理配置学校教师资源。
三、范围对象
凡在同一所学校任教满6年及以上的教师(男50周岁及以下、女45周岁及以下)需进行交流。交流范围在本县(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校际间进行。各校每年参加交流的教师比例应占本校符合交流对象总人数的15%左右。
加大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校际交流力度,通过学校领导的交流促进教师交流。学校领导交流按相关政策和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四、实施步骤
1、统筹规划。各县区教育主管部门要全面掌握辖区内学校师资需求和学校用人总量基本情况,统筹规划教师交流工作。
2、制定方案。各县区教育主管部门要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教师交流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教师交流的基本原则、条件、形式、程序、要求及奖惩措施等。教师交流实施方案报市教育局备案。
3、宣传动员。公布教师交流实施方案,宣传交流政策,进行动员部署。通过宣传,让广大教师充分了解教师交流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参与交流的自觉性。
4、组织实施。各县区教育主管部门要根据教师交流实施方案,制订年度教师交流计划,并组织实施。确定交流的教师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后统一在暑期办理相关手续。
五、有关政策
1、评选特级教师和市级以上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必须具备在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工作1年的经历,有异校交流经历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