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动员部署、检查摸底阶段(2010年7至8月)。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对本辖区2008年以来冶金等行业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进行一次调查摸底,建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管档案。要根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制定专项检查方案。要深入建设单位大力宣传《
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提高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自觉性。各设区市安全监管局和省属有关企业要于8月25日前将本地、本单位投资额2000万(人民币)以上建设项目名单汇总报省局。
(二)自查自改阶段(9至11月)。
有关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程序要求,对2008年以来的建设项目进行对照检查。对未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进行建设的,要制定整改计划,明确整改内容,确定整改时限,落实整改措施。建设单位要在2010年11月25日前,将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情况和整改计划报相应的安全监管部门。
(三)督促整改阶段(2010年12月至2011年1月)。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在检查摸底和建设单位自查自改的基础上,对建设单位自行整改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及时了解掌握整改情况,督促整改,跟踪问责。对逾期没有整改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其中情节严重的,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并报省局。
(四)总结上报和督查阶段(2011年2至3月)。
各设区市安全监管局要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专项检查情况进行全面总结,于2011年2月底前将有关情况及工作总结报省安监局。2010年3月底前,省局将对各地和省属有关企业开展专项检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督查结果予以通报。
四、相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各地要按照“把好源头、夯实基础”的工作思路,充分认识开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专项检查对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基础,提高企业本质安全的重要意义,确定工作部门,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和措施,确保专项检查工作取得实效。要依据《
安全生产法》、《
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09〕159号)的规定,加强对本辖区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