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物价局关于市幼儿师范学校少儿特长班及幼儿教师教育培训收费的复函
(哈价函〔2010〕23号)
哈尔滨市幼儿师范学校:
你校《关于少儿特长培训班及幼儿园教师教育培训收费的请示》收悉。根据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文件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1、你校是经哈尔滨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批准的财政补助准公益类事业单位,可以面向社会开展培训业务,但必须坚持委托人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其收费标准可自主确定或与委托人协商议定,但不得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2、你单位接到复函后,应到市物价局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
3、上述收费项目、标准须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进行公示,接受服务对象和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