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物价局关于市技术监督培训教育学会收费标准有关事宜的批复
(哈价行发〔2010〕14号)
市技术监督培训教育学会:
你学会《关于办理质量技术监督教育培训收费许可证的请示》(哈技监学〔2010〕1号)收悉。根据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1、你学会属于社会团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可以面向社会开展销售产品法律责任、工业企业标准化、计量管理等业务培训,其收费标准可自主确定或与委托人协商确定,但不得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2、开展业务培训,必须坚持委托人自愿有偿的原则,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
3、接此批复后,要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凭《收费许可证》到税务部门领购和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
4、上述收费须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将收费项目、标准等进行公示,接受委托人和社会监督。
5、此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
6、如违反上述规定,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附件:哈尔滨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培训收费备案表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件
哈尔滨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培训收费备案表
单位名称 | 哈尔滨市技术监督培训教育学会 | 地址 | 哈尔滨市南岗区国民街65号 |
收费资质(资质名称及证书号) | 社证字第0591号、收费许可证0200310120487 |
联系人 | 那耀臣 | 电话 | 53637994 |
培训项目 | 培训课时 | 收费标准(元/课时) | 收费额(元/人.期) |
一、培训 | | | |
1、销售产品法律责任培训 | 20 | 8.00 | 160.00 |
2、工业企业标准化培训 | 28 | 7.85 | 220.00 |
3、计量管理培训 | 40 | 8.00 | 3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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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市物价部门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