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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补充规定的通知


  (一)学校建设用地标准中增加“开展劳动技术教育所需的实习、实验场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安排”的规定。

  (二)体育用地增加:18个班以下规模的学校,田径场地按18个班标准要求设置,篮(排)球场按每6个班1片、室外乒乓球区(台)按每3个班1个设置。各种规模的学校其田径场均应设置100米直跑道。

  三、学校校舍建设标准

  (一)教学及辅助用房增加:

  机动教室: 18-36个班规模的学校均增设2间。

  科技活动室:18、24、30个班不少于96㎡, 36个班不少于128㎡

  多媒体教室:每校一间,面积96㎡,农村学校可与远程教育教室合用。普通教室已配备多媒体设备的不再设置。

  (二)部分教学及辅助用房作如下调整:

  综合电教室更名为多功能教室;综合实践活动室更名为技术教室。

  体育活动室中,30个班以下调整为必配,18个班的面积为450㎡,24个班的为608㎡。

  语言实验室调整为选配。

  理、化、生常规实验室配备数量调整为按附件1数量配备,普通科学探究室与常规实验室合用,数字探究室调整为选配,有条件的学校可按物理1间、生化1间配备。

  卫生保健室调整为:寄宿制学校和600人以上非寄宿制学校设卫生室,其他学校应设保健室。

  生物园地、地理园地不列入校舍用房,应在室外设置。

  (三)校舍建筑标准增加“建筑物的耐火等级:楼房不应低于二级,平房不应低于三级”、“建筑结构应采用抗震性能好的结构体系,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1度的要求设防,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的应按比9度更高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地基基础的抗震措施,应符合有关规定”、“教室采光照明应符合《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教体艺〔2008〕5号印发)”的规定。

  四、装备条件标准

  (一)理科教学专用设备增加“配备数量应与实验室数量和班额相适应,达到常规分组实验每组2人”的规定。

  (二)艺术科专用教学设备中,舞蹈教室调整为“舞蹈教室教学设备应主要包括:钢琴或电钢琴、把杆、照身镜、木质地板、磁性黑板、音响设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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