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补充规定的通知
(鲁教基字〔2010〕11号)
各市教育局: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印发以来,对推进全省中小学标准化建设、促进基础教育均衡发展,起到了较好的规范和指导作用。鉴于《标准》制定以来国家又颁布了多项有关办学条件方面的新标准、新规定,同时在执行过程中也发现《标准》存在部分需要修改、调整的指标,需对有关指标、要求进行补充和调整。为提高《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现依据国家新出台的标准、规定,结合各地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制定《〈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补充规定》,请一并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七日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
(试行)》补充规定
高中部分
一、学校设置与规划
(一)学校选址增加“地质条件较好,地势较高”的规定。
(二)学校设置增加“不应与生产、经营、贮藏有毒有害危险品、易燃易爆品场所毗邻”的规定。
(三)校园规划设计增加“学校校园应有围墙(或安全隔离设施),安装坚固的大门,并有传达(警卫)室”、“学校体育运动场地应设在校园内,校园内道路应避免穿越体育运动场地”的规定。
二、学校建设用地
(一)学校建设用地标准中增加“开设通用技术‘现代农业技术’选修模块所需的种植试验田、养殖场场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安排”的规定。
(二)体育用地增加:24个班以下规模的学校,田径场地按24个班标准要求设置,篮(排)球场按每4个班1片、室外乒乓球区(台)按每3个班1个设置。
三、学校校舍建设标准
(一)教学及辅助用房调整为:
体育活动室24个班调整为必配,其面积不低于608㎡。
语言实验室调整为选配。
理、化、生常规实验室调整为按每4个平行班各1间的标准配备,普通科学探究室与常规实验室合用,数字探究室按每校理、化、生各1间配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