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东省公安厅、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工作督查方案》的通知

  (5)应急广播、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是否正常运行。
  3、建筑物的产权单位或受其委托管理建筑消防设施的单位,是否明确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同一建筑物有两个以上产权、使用单位的,是否明确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并对建筑消防设施实行统一管理。
  4、消防控制室是否实行双人24小时值班,值班操作人员是否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经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是否具有消防设施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置火灾事故的能力。
  5、在建工程是否依法通过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或者备案检查;施工现场是否设置了消防车通道,是否按有关规定设置了消防水源,是否配备了必要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6、已经投入使用的建设工程是否消防验收合格或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合格。
  7、消防控制室建设是否符合山东省地方标准《消防控制室建设规范》要求。
  二、督查方法及时间
  从2010年6月至10月,每月20日至30日组织一次检查,每次督查时间不少于7天,具体时间由各组自行安排,督查分组见附件1。
  根据《关于开展全省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的通知》要求,各阶段督查重点有所不同,6、7、8、9月份督查重点分别见附件2、3、4、5,10月份督查要求依据公安部、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检查要求另行制定。
  每次督查结束后,省公安厅、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督查结果通报全省,10月份督查结束后,将向国家三部门上报专项检查总结报告,同时接受国家三部门的抽查。
  三、工作要求
  督查组重点对各市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并抽查所在市不少于四分之一的县(市、区)。督查工作主要采取听取当地工作汇报、检查资料台帐、实地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资料台帐、实地检查的内容依据《关于开展全省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的通知》(鲁公发〔2010〕93号)相关内容。抽查单位数量:市直排查社会单位不少于3个,县(市、区)排查社会单位不少于2个。
  每次督查结束后,各组要将检查发现的具体问题逐一列出,报各部门信息联络员进行汇总、通报。

  附件:1.全省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工作督查分组
  2.全省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工作督查要点(六月份)(略)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