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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印发黑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一)审查会计账簿是否缺项,账页编号是否存在空号和重号,是否未加盖财政监管印章,如存在上述情况则不能启用。活页式账簿按明细账户对账页顺序编号。
  (二)订本式会计账簿应当在封脊和封面适当位置、活页式会计账簿只在封面适当位置,标明会计账簿的具体名称和年度。
  (三)设置账户,并填制账户目录。
  (四)根据账户目录,将账户名称填制到账页规定位置。
  (五)填制账簿启用及交接记录。
  (六)有经营收支业务的粘贴并注销印花税票。
  第一百一十条 设置账户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账户名称必须用会计科目、明细科目名称的全称。
  (二)账户名称应当依次记入账户目录;在同一本账簿内设置所属明细账户的,账户名称应当写在所属明细账户名称上一行并适度提前;作为专栏项目的明细账户一般不记入账户目录。
  (三)各账户名称在账户目录和会计账簿内的排列顺序,一般应当与会计科目、明细科目编号顺序相同。
  (四)根据各账户核算内容的预计发生笔数并留有适当余量确定账户所需账页数量,从而确定各账户的初始页号,再将账户名称填写在指定账页。在同一本账簿内设置所属明细账户的,应在指定账页上填写该账户的账页数量和所属明细账户的分页编号。
  第一百一十一条 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在会计账簿上粘贴印花税票:
  (一)需粘贴印花税票的会计账簿,印花税票一律粘贴在会计账簿启用及交接记录的规定位置,并在印花税票中间划两条出头的横线或骑缝盖章,以示注销。
  (二)使用缴款书交纳印花税的,应在账簿启用及交接记录的规定位置注明“印花税已缴”及缴款金额。缴款书作为记账凭证的原始凭证登记人账。
  第一百一十二条 会计人员应当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定期登记会计账簿,并结出各账户余额。会计账簿的登记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日期:总账各账户应当根据科目汇总表(采用记账凭证核算形式的,根据记账凭证登记,下同)的填制日期登记;日记账各账户应当根据相应的收、付款原始凭证的填制或盖章生效日期登记;明细账和备查账簿各账户应当根据相应记账凭证的填制日期登记;其他辅助性账簿各账户均应依据相应的原始凭证的填制日期登记。
  (二)凭证册号:总账各账户应当根据科目汇总表标明的册号登记;其他会计账簿各账户应当根据相应的记账凭证编号登记。
  (三)摘要:总账各账户的摘要栏,除登记“上年结转”与“结转下年”、“承前页”与“过次页”、“月计”与“累计”、“更正[内容]”与“此行(页)空白”外,一般应当填写凭证汇总的起止号;其他会计账簿各账户的摘要栏,应当根据相应记账凭证摘要栏或相关原始凭证、资料反映的经济业务内容登记。
  (四)借、贷方发生额:总账各账户应当根据科目汇总表的相应科目借、贷方发生额登记;日记账各账户应当根据相应记账凭证或原始凭证金额登记;明细账各账户应当根据相应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数额登记;其他辅助性账簿各账户应当根据相应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和相关资料分析登记。
  (五)余额栏和余额方向:根据各账户上期余额和本期借、贷方发生额结出本期余额,登记在本期最后一笔发生额的余额栏内;并在“借或贷”栏内写明“借”或“贷”字样;本期余额为零的,应当在“借或贷”栏内写“平”字,并在余额栏元位上用" "表示。
  (六)银行存款日记账的银行凭单号码栏,一般填写银行结算票据编号的后四位数;日记账、明细账各账户的对应科目栏,应当根据相应记账凭证的主要对应科目登记;会计账簿各账户的特殊栏次,均应根据相应会计凭证和相关资料分析登记。
  (七)登记时应当按页、行顺序连续登记。
  (八)账页下端最后横线以下,一律空置。
  (九)需结转下页登记时,应当在账页最后一行结出发生额合计数和余额,并在摘要栏内注明“过次页”或“过第__页”字样;同时,将发生额合计数和余额记入下页第一行相应栏内,并在摘要栏注明“承前页”或“承第_***_页”字样。发生额合计数是指:
  1、需要结计本月发生额的账户,发生额合计数是指自本月初起至本页末止的发生额累计数;
  2、需要结计本年累计发生额的账户,发生额合计数是指自年初起至本页末止的发生额累计数;
  3、不需要结计本月发生额和本年累计发生额的账户,只将每页末的余额结转下页。
  第一百一十三条 会计账簿登记错误时,应当按下列方法更正:
  (一)登记账簿时发生登记文字或数字错误的,应当参照本规范第一百条第二项第一目规定的划线更正法进行更正。
  (二)登记账簿发生跳行、隔页错误的,应当在空行或空页的摘要栏注明“此行空行”或“此页空页”字样,并在空行或空页金额栏的右上角至左下角划单红线注销,再由记账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红线上加盖名章。
  第一百一十四条 按期登记账簿并结出各账户余额后,应当进行试算平衡,达到账账相符。
  (一)试算平衡前将本期内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全部登记入账,属于本期调整的账项应当按规定全部调整完毕。
  (二)计算总账各账户的借方余额合计和贷方余额合计,当借方余额合计等于贷方余额合计时,即为总账已试算平衡。
  (三)计算所属各明细账户发生额和余额合计,当所属各明细账户发生额和余额合计等于其上级账户发生额和余额时,即为总账与所属明细账、日记账等明细账簿已试算平衡。
  第一百一十五条 单位应当按期对账,做到账证、账账、账表、账实相符。出现不相符情形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做出处理。对账工作每季度应当至少进行一次,年终还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对账。对账的基本要求如下:
  (一)对账前,应当重点审查以下会计事项:
  1、应当由本会计期间负担的税费、借款利息及应提和应摊的各种成本费用,是否按规定进行计提和摊销;
  2、应当由本会计期间确认的各项收入,是否按规定及时结算入账;
  3、对本年各期清查中发现的财产短缺、溢余和残损变质等清查损溢,是否及时进行了账务处理;
  4、有无漏转、多转和错转成本费用情况;
  5、有无还未分配结转的结余分配;
  6、所属报账行政事业单位是否完整及时的报清本期账务;
  7、有无未结算的影响单位本期预算执行结果和经营成果的经济业务事项;
  8、其他应当重点审查调整事项。
  (二)核对会计账簿与科目汇总表、记账凭证、原始凭证之间的日期、凭证编号、内容、金额等是否记录一致,记账方向是否相符。
  (三)核对总账资产类账户余额合计数与负债、净资产类账户余额合计数是否相符;核对各账户发生额和余额与其所属下级明细账户发生额和余额合计数是否相符;核对会计部门登记的会计账簿有关账户与财产保管、使用部门设置的其他辅助性账簿(卡)之间记录的内容是否相符。
  (四)核对会计账簿与会计报表之间的数额等内容是否相符。
  (五)核对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财产的名称、数额等是否相符。
  1、现金日记账的账面余额与现金实际库存数额应当每日核对一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抽查核对。
  2、银行存款(含外币)日记账的账面余额与银行实际存款余额应当每收到一次银行对账单核对一次。核对后,余额不相符的,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其授权人员应当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并对未达账项写出书面清查处理意见。
  3、有价证券账户余额、种类应当与实存有价证券核对相符。
  4、其他实物资产的账面内容与实物财产可定期或不定期的核对。
  5、债权、债务的账面记录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的与责任人或债务人、债权人进行核对和确认。实物财产和债权、债务的具体账实核对,应当按单位清查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六条 单位应当按期结账。结账分为日结、月结、年结。结账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日结。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日记账户有日发生额时,在最后一笔发生额行下结计本日累计发生额和余额,在摘要栏内注明“本日合计”字样。其他各账户均不进行日结。
  (二)月结。有本月发生额的各账户,在最后一笔发生额行下结计本月累计发生额和余额,在摘要栏内注明“本月合计”字样;同时,在本月合计行下结计本期累计发生额,在摘要栏内注明“本期累计”字样;在本月合计行和本期累计行底线通栏划单红线。
  (三)年结。将本年最后一笔本年累计行底线划为双红线即可;只有上年结转余额的,在上年结转行底线通栏划双红线。
  第一百一十七条 单位应当在年度终了时进行过账,将本年度各账户的年结余额结转到下年账簿相应账户中。
  (一)本年各账户余额结转下年时,在年结双红线下行摘要栏内注明“结转下年”字样,从右上角至左下角空行部分划单红线注销。下年度账户名称有变化的,应当在摘要栏中注明“结转下年[新账户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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