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县财政局对于财政所反映的财政涉农资金使用管理问题,应在10个工作日之内派人核实问题,按权限进行认真处理或移交上级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并及时将处理结果用反馈报告单方式通知有关财政所。
第三十三条 县财政局应加强对财政所的领导,切实做好对财政所履行财政资金监管职责的指导、协调工作,健全乡镇财政职能,明确职责,提出监管具体要求,完善乡镇财政机构人员管理,配备得力的干部任财政所长,组织搞好乡财干部交流,帮助和督促财政所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加强干部培训工作,提升乡财工作水平,并保障乡镇财政实施监管工作必要经费,改善工作条件。
第三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重视县乡监管计算机网络建设,充分发挥计算机网络快捷、便利传递财政财务政策、法规、数据采集、分析、汇总等优势,促进乡镇财政办公自动化,提升运用网络提高监管的效率与水平。
第六章 监督检查机制与责任
第三十五条 省财政厅建立乡镇财政直接联系点制度,及时掌握乡镇财政涉农资金监管难点、热点和重点,制定措施,点面结合进行指导,每年组织对监管工作进行抽查,总结经验,纠正问题。
第三十六条 县财政局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乡镇财政监管工作情况抽查,检查相关内设机构履行职能情况;检查财政所各项监管制度是否健全,监管措施是否到位,提供的基础数据是否真实可靠,数据库资料是否齐全,岗位责任制是否落实,监管是否有效。
第三十七条 省财政厅对县财政局实施乡镇财政监管工作考核制度,制定考核办法,对各地财政部门加强乡镇财政监管能力建设、提供监管信息、督促指导相关职能机构和财政所履行监管职责、实施有效监管等各个方面工作进行考核,并予以奖惩。
第三十八条 县财政局、财政所工作人员不按规章制度实施监管,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按照财政财务会计法规追究责任,视情节批评教育、调离岗位;帮助弄虚作假,数据不实、骗取套取、挤占挪用,按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处理和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各市(地)、县(市、区)财政局应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