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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二、大力支持供销合作社做大做强社有企业

  5、充分发挥社有企业经营性服务功能和公益性服务作用,对规模较大、资产质量较好、创效能力较强及与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密切相关的社有企业,各级政府要切实帮助解决其在改革发展中遇到的具体困难和问题,所涉及的土地、税收、融资等有关政策,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先办理,尽可能给予优惠。对资产质量较差、管理难度较大的企业,支持供销合作社加快改革转制;对供销合作社传统优势领域,如棉花、果品、茶叶、蔬菜、畜产品、食用菌等参与国家农业产业化、标准化示范、农业技术研发推广等项目建设,应优先考虑。

  6、加大开放办社力度,支持供销合作社围绕农村现代流通服务体系建设、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村现代服务业发展,组建大型流通企业集团,提升社有企业的竞争力。对为农服务的骨干龙头企业,要保持社有资本的控股地位,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

  7、加大供销合作社系统社属企业改革改制力度,在保持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的基础上妥善安置职工。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支持供销合作社构建社有资产监管运营体系,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建立适应现代企业实际的考核考评体系。支持供销合作社调整优化资本布局,引导社有企业推进以资本为纽带的纵向整合和横向联合,促进优势资源向骨干企业集中,培育一批主业突出、市场竞争力强、行业影响力大的社有集团。

  三、切实加大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支持力度

  8、严格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完整性,县及县以上供销合作社在严格核定人员的情况下,将编制内机关及财政负担事业人员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对未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供销合作社机关,由县(区)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管理办法。依法保护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维护供销合作社资产完整性,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侵占、平调其资产,基层社改制后的剩余资产,由县联社代为行使所有权和管理权。

  9、制定《南昌市农村现代流通服务体系建设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引导资金办法),由市财政设立引导资金,促进农村现代流通服务体系建设。引导资金在预算安排的扶持企业发展资金中安排,采取以奖代补、贷款贴息和财政补助的方式,用于全市供销合作社系统在发展农村现代流通服务体系中的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再生资源流通设施、经营网点、信息网络的建设、改造和升级,着重支持和引导商品配送中心、批发交易市场、乡级中心店、村级便利店(综合服务站)、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的建设、改造和升级项目。对市级供销合作社争取到国家部委、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市级财政按50%比例予以配套支持。对于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中已享受补助的农家店和农村商品配送中心不得再向我市申报“农村现代流通服务体系建设引导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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