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贵州省城乡社区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申报全省农村社区建设实验县(市、区、特区)的通知

  五、“省级农村社区建设实验县(市、区、特区)”工作的组织领导
  实验工作以县(市、区、特区)党委、政府领导为主。县(市、区、特区)党委和政府根据自身实际,自主制定工作规划,增加投入,开展农村社区建设实验活动;成立党政领导同志牵头、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领导小组,加强组织协调,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社区层面应当建立健全协商共建机制,负责本社区农村社区建设的规划、组织、协调与监督,推动各项工作的落实。
  凡被确定为“省级农村社区建设实验县(市、区、特区)”的单位,一年内工作无进展、成效不明显的,将取消实验县(市、区、特区)资格。省城乡社区建设联席会议将在适当时候命名一批“省级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县(市、区、特区)”。

  联系人:陈章林 联系电话(传真):0851-6859781

省城乡社区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代)
2010年5月4日

  附件:
  “省农村社区建设实验县(市 区、特区)”申请表

一、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县级农村社区建设领导机构负责人

职 务

民政局联系人

职 务

办公电话

手 机

传 真

电子信箱

详细地址

(含邮编)

二、申报试点单位简要理由(加盖申报单位人民政府公章):

                

     (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三、市(地、州)级民政局推荐意见:

(公 章)

年  月  日

四、省城乡社区建设联席会议意见:

(公 章)

                     

年  月  日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