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省级农村社区建设实验县(市、区、特区)”工作的组织领导
实验工作以县(市、区、特区)党委、政府领导为主。县(市、区、特区)党委和政府根据自身实际,自主制定工作规划,增加投入,开展农村社区建设实验活动;成立党政领导同志牵头、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领导小组,加强组织协调,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社区层面应当建立健全协商共建机制,负责本社区农村社区建设的规划、组织、协调与监督,推动各项工作的落实。
凡被确定为“省级农村社区建设实验县(市、区、特区)”的单位,一年内工作无进展、成效不明显的,将取消实验县(市、区、特区)资格。省城乡社区建设联席会议将在适当时候命名一批“省级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县(市、区、特区)”。
联系人:陈章林 联系电话(传真):0851-6859781
省城乡社区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代)
2010年5月4日
附件:
“省农村社区建设实验县(市 区、特区)”申请表
一、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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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农村社区建设领导机构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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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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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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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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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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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手 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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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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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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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地址
(含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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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报试点单位简要理由(加盖申报单位人民政府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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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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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市(地、州)级民政局推荐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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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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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省城乡社区建设联席会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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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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