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机关行风建设示范单位标准
一、组织领导到位,行风建设落实。成立行风建设领导小组,建立行风建设责任制,制定符合实际的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实施方案,有具体落实措施。
二、工作机制健全,管理制度完善。制定婚姻登记印章、证书、档案等管理制度;制定内部学习、登记员岗位责任、考评奖惩制度和个案处理、申请人激增等情况应急制度;婚姻登记印章、证书、档案及数据安全使用;婚姻登记档案齐全、完整,使用、保管及移交符合要求;空白证书无丢失,污损、作废证书统一上交和登记备案;全年无违法违纪事件。
三、机构正规健全,登记区域合理。登记机构成立有正式批文并经过公示,属行政单位或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设有婚姻登记处主任,登记员为行政或财政补助事业编制,人数达到规范要求;办公楼(院)外醒目处悬挂符合要求的标识牌,在醒目处公告办公时间;按规定面积配备独立办公场所,登记机构分设侯登室(区)、登记室(区)、档案室。各服务区域规划合理,登记和侯登区域宽敞、明亮、整洁、温馨,配有桌椅、笔、表格样式,秩序井然。
四、工作流程规范,服务优质周到。依法行政,履行婚姻登记机关工作职责,办理登记符合规定的流程;登记员熟知政策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熟练使用计算机办公,在登记机关工作未满3年的婚姻登记员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工作人员挂牌上岗,着装整洁统一,举止得体,态度和蔼。
五、政务公开,行业作风优良。婚姻登记机关的管辖权及依据,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婚姻登记员职责及其照片、编号,办公时间、投诉电话及咨询电话等公开展示,电话在114查号台有登记;备有《
婚姻法》《
婚姻登记条例》及其他有关材料,供当事人免费查阅;定期开展廉政和职业道德教育;坚持开展民主评议行风活动,监督投诉渠道畅通,对于群众反映的问题能及时处理,整改措施落实;民主测评群众满意度为优。
乡镇民政工作机构行风建设示范单位标准
一、高度重视,机制完善。建立并落实行风建设责任制,推行民政对象评议制;将民政工作纳入乡镇工作目标考核序列之中,实行目标管理并签订年度目标责任书。
二、依法行政,坚持文明执法。认真贯彻落实民政工作方针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指导、协助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辖区内各村(居)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等村(居)民自治活动正常有序;没有因民政工作不到位而引起群体上访情况发生。
三、制度健全,办事高效廉洁。救灾救济、城乡低保、优抚安置、弱势群体救助、村(居)委会换届等各项工作规章制度健全;救助资金及实物实行一级发放制,灾害救助做到及时准确有效,救助做到积极主动、服务基层;民政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款专用、重点使用;财务一切开支符合规定;接待群众实行首问负责制和限时办理制;每季度对民政对象进行一次全面排查,扶贫济困、走访慰问、帮扶特困户等便民措施落实;办公场所环境整洁,民政服务对象资料健全,各类文件资料管理有序;民主测评群众满意度为优。
四、政务公开,人员综合素质高。政策法规、办事程序、办事结果等公布上墙。捐赠款物接收、分配、管理和各类民政救助对象款物的发放及时,公开透明,符合政策规定。工作人员恪守职业道德,服务周到细致,举止文明礼貌,作风求真务实,办事公正。全年没有以权谋私、优亲厚友、酗酒赌博、贪污、挪用、索贿受贿等违法违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