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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暂行办法》的通知


  (十二)乡镇民政工作机构。

  第七条 创建活动内容:

  (一)领导重视,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建立行风建设领导机构,定期安排部署行风建设工作,及时研究解决行风方面出现的问题,把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纳入单位重要议事日程和目标管理。建立并完善服务承诺、监督检查、考核评价、责任追究等行风建设相关规章制度,制定科学合理、操作性强的创建活动实施方案。

  (二)依法办事,贯彻落实政策法规。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落实民政业务政策规定,保障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加强民政事业单位建设。

  (三)服务优质,不断提高群众的满意度。以为民服务为宗旨,以群众满意为标准,增强服务意识,健全服务规范,提高服务水平,提升服务质量,确保无重大责任事故。

  (四)政务(事务)公开,树立行业优良作风。按规定及时公开有关政策法规、工作职责、工作流程、服务范围、监督办法、服务对象的权利义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等重要信息。主动接受监督,确保监督投诉渠道畅通。坚持开展民主评议行风活动,不断创新活动方式,提高评议质量。

  (五)管理规范,提升职工队伍综合素质。建设团结协作、决策民主、高效廉洁的领导班子。完善机构设置,定期对干部职工进行职业道德、专业技术等综合素质培训,建设一支爱岗敬业、依法办事、诚实守信、清正廉洁、作风优良的民政干部职工队伍。

  (六)完善设施,积极构建和谐环境。严格按照行业建设规范化标准和行业规定标准要求,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规范服务场所,严格资产管理,构建和谐环境,办公场所和服务环境布局合理、优美整洁、秩序井然。

  第八条 行风建设示范单位的命名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自下而上,分级负责,逐级申报。

  第九条 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分为全国和省两级。

  第十条 推荐申报全国、全省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市、州、地民政局要严格对照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标准,广泛听取群众意见,集体研究,严格把关,书面向省民政厅推荐申报。有下列行为之一,不得推荐申报:

  (一)三年之内,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三年之内,有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三年之内,有乱收费、搭车收费现象的;

  (四)三年之内,发生过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

  (五)行风评议,群众满意率低于90%以下的;

  (六)单位工作人员有吸毒或复吸的;

  (七)有其他严重问题的。

  第十一条 全省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两年命名一次。省民政厅相关业务处室与驻省民政厅纪检监察室负责命名申报单位的审核工作,必要时可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考察,提出初选意见提交省民政厅厅长办公会审议确定,将审议确定的名单在省民政厅网站进行为期两周的公示。公示期满,省民政厅发布省级命名决定、授予奖牌。在省级命名、表彰的基础上,省民政厅向民政部推荐全国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评选。

  第十二条 对获全国、全省行风建设示范单位荣誉的单位,地方民政部门给予适当物质奖励。

  第十三条 全省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的日常管理实行属地化管理,由所在市、州、地民政局负责。如发现被命名授牌的示范单位违反创建标准的,应及时给予批评,限期整改;对所发生问题严重且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按命名权限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奖牌,并向社会发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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