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发改委商品价格管理处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对部分药品进行出厂价格调查》的通知
(赣发改商价字[2010]1051号)
各有关药品生产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对部分药品进行出厂价格调查的通知》(发改电[2010]253号,附件1)精神, 近期我委将对部分药品出厂价格组织专项调查。现将有关文件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步骤和时间
1、各被调查企业请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对部分药品进行出厂价格调查的通知》(附件1)和国家发改委《出厂价格调查企业及调查药品名单》(附件2)的要求报送资料和表格,请于8月1日前将有关资料及表格(发改电[2010]253号的附件一、附件二)以邮寄和电子邮件两种方式上报我委(商品价格管理处),同时告知企业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我委对资料和表格初审后,将于8月10日至25日组织调查组赴各地实地调查。
二、实地调查由我委商品价格管理处、省价格鉴定监测管理局、省价格成本调查监审局和上饶、抚州市物价局抽调的同志带队,被调查企业所在设区市的价格主管部门推荐一位同志作为成员,组成六个调查组分别开展调查工作。
三、各相关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集中力量,抽调人手配合做好衔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