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监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与相关当事人应当协助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进行实地查勘,如实向评估监理机构提供必要的资料,并对其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合同约定的要求从事评估监理活动,并按照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评估规范出具评估监理报告。评估监理报告应当包括评估监理目的、依据和方法,评估监理日期和基准日,评估监理查勘数据,评估监理结果及有效期限,评估监理人员签章等内容。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应当保持评估监理档案资料的齐全完整,物业项目交接验收评估报告相关资料保管期限不得低于5年;物业服务费用评估、物业服务质量评估报告相关资料保管期限不得低于3年。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查验交接报告和物业服务质量评估报告应当作为物业管理资料归档备查,其摘要文本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公示。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由委托人与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以物业服务项目查验点为基础协商确定收费金额。

  建设单位向全体业主移交物业项目时,建设单位和全体业主共同委托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进行查验交接的,由建设单位承担评估费用。

第三章 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和专家

  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专业从事物业服务评估监理业务;

  (二)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开展评估监理业务所需设施、设备和办公条件;

  (四)具有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上述条件的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应当到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备案机构名单。

  第十七条 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物业服务评估监理专家库并定期公布专家名单,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从事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时应当从专家库中选择专家。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