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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监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监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建发〔2010〕383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本市物业服务活动,维护业主、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市场机制,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将《北京市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监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监理管理办法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六日

  北京市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监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物业服务活动,维护业主、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市场机制,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219号令)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监理,是指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接受业主、业主大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有关部门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对物业服务质量和服务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管理状况等提供专业评估监理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 本市积极培育物业服务独立第三方评估监理机构;鼓励物业服务各方权益主体在确定物业项目收费标准、物业项目交接查验等环节及物业服务全过程,委托评估监理机构进行评估监理。

  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从事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活动

  第四条 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接受委托从事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活动,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评估监理委托合同,约定评估监理服务内容及费用。

  委托人应当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业主应当提供身份证明、房屋权属证明;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提供备案证明;建设单位应当提供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立项、用地、规划等任一许可证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供物业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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