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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物业项目承接查验评估规范(试行)》、《北京市物业服务费用评估规范(试行)》、《北京市物业服务质量评估规范(试行)》的通知

  7.0.5 评估人员和评估机构不得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名义从事评估业务,不得以评估者身份在非自己评估的评估报告上签名、盖章。
  附件:规范用词用语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当”、“应该”,反面词采用“不应当”、“不应该”或 “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规范中指定应当按照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
  “应当符合……的规定”或“应当按照……执行”。

  附件3:
  北京市物业服务质量评估规范(试行)

  目 录

  1 总 则
  2 术 语
  3 评估原则
  4 评估程序
  5 评估依据
  6 评估报告
  7 职业道德
  附录:规范用词用语说明

1 总 则


  1.0.1 为了规范物业服务质量评估行为,统一评估程序和标准,做到评估结果客观、公正、真实,根据《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北京市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监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物业服务质量评估活动。
  1.0.3 物业服务质量评估应当独立、客观、公正、真实。
  1.0.4 物业服务质量评估应当符合国家、北京市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和本规范的规定。

2 术 语


  2.0.1 物业服务质量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和本市规定的服务标准、技术规范等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2.0.2 物业服务质量评估
  评估人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遵循评估原则,按照评估程序,对物业服务质量水平在评估时点的客观判定的活动。
  2.0.3 评估项目
  一个需要评估物业服务质量的具体物业项目。
  2.0.4 评估目的
  评估结果的期望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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