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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物业项目承接查验评估规范(试行)》、《北京市物业服务费用评估规范(试行)》、《北京市物业服务质量评估规范(试行)》的通知

  4.0.5 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完成并出具评估报告后,应对有关该评估项目的一切必要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和妥善保管。

5 评估方法


  5.0.1 在委托人提供项目资料并选择确定项目物业服务标准,评估机构核实委托人提供的项目资料后,评估人员运用运营成本法为主导、市场比较法为参考,对评估项目的物业服务费用进行评估。
  5.0.2 评估人员可以参考当期公布的物业服务成本价格,分项评估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的构成单项,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包括以下内容:
  1. 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 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 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 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 办公费用;
  7. 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 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5.0.3 评估人员汇总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的构成单项评估数据,根据物业服务行业合理利润或酬金范围计算出评估项目的物业服务费用评估结果。

6 评估报告


  6.0.1 评估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评估报告书摘要;
  2.评估目的;
  3.评估对象和范围;
  4.评估原则;
  5.评估依据;
  6.评估声明;
  7.评估基准日和有效期;
  8.评估方法;
  9.评估工作实施过程;
  10.评估结论及争议说明;
  11.评估限定条件;
  12.评估人员名单;
  13.评估作业日期;
  14.评估报告日期;
  15.相关评估文件附件。
  6.0.2 评估报告应由评估人员签章确认并加盖评估监理机构印章。
  6.0.3 评估时点以提交报告之日为基准日。

7 职业道德


  7.0.1 评估人员和评估机构不得作任何虚伪的评估,应做到公正、客观、诚实。
  7.0.2 评估人员和评估机构应保持评估的独立性,必须回避与自己、亲属及其他有利害关系人有关的评估业务。
  7.0.3 评估人员和评估机构若感到自己的专业能力所限而难以对某项目物业承接查验进行评估时,不应接受该项评估委托。
  7.0.4 评估人员和评估机构应妥善保管委托方的文件资料,未经委托方的书面许可,不得将委托方的文件资料擅自公开或泄漏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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