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物业项目承接查验评估规范(试行)》、《北京市物业服务费用评估规范(试行)》、《北京市物业服务质量评估规范(试行)》的通知

  7.评估人员到项目现场进行实地查勘;
  8.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评估监理人员、委托人等签字确认现场查勘结果;
  9. 评估人员根据审核及查勘结果分项进行评估;
  10.撰写并提交评估报告。
  4.0.2 明确评估基本事项:
  1. 评估目的;
  2. 评估时点;
  3. 评估内容。
  4.0.3 委托人和评估机构搜集整理评估项目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1. 项目立项批复、建设工程规划意见书、相关竣工验收及备案文件资料;
  2. 项目物业区域划分意见书;
  3. 项目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情况;
  4. 交接双方分别提供的交接情况说明书。
  4.0.4 在明确评估基本事项、搜集整理评估项目资料的基础上,应对评估项目进行初步分析,拟定评估作业方案。
  评估作业方案主要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评估人员的组成和产生方式;
  2. 拟采用的评估方法;
  3. 拟定作业步骤和作业进度。
  4.0.5 评估人员到项目现场进行初步查勘,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物业区域划分状况;
  2. 物业构成状况;
  3. 物业共用部位状况;
  4. 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状况;
  5. 物业资料交接状况;
  6. 物业交接遗留问题状况。
  4.0.6 完成并出具评估报告后,应对有关该评估项目的一切必要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和妥善保管。

5 评估依据


  5.0.1物业项目承接查验评估应当依据以下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评估:
  1.《物业管理条例》中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八条有关物业项目承接查验的相关规定;
  2.《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及《北京市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监理管理办法》中有关物业项目承接查验的相关规定;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