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评估人员到项目现场进行实地查勘;
8.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评估监理人员、委托人等签字确认现场查勘结果;
9. 评估人员根据审核及查勘结果分项进行评估;
10.撰写并提交评估报告。
4.0.2 明确评估基本事项:
1. 评估目的;
2. 评估时点;
3. 评估内容。
4.0.3 委托人和评估机构搜集整理评估项目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1. 项目立项批复、建设工程规划意见书、相关竣工验收及备案文件资料;
2. 项目物业区域划分意见书;
3. 项目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情况;
4. 交接双方分别提供的交接情况说明书。
4.0.4 在明确评估基本事项、搜集整理评估项目资料的基础上,应对评估项目进行初步分析,拟定评估作业方案。
评估作业方案主要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评估人员的组成和产生方式;
2. 拟采用的评估方法;
3. 拟定作业步骤和作业进度。
4.0.5 评估人员到项目现场进行初步查勘,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物业区域划分状况;
2. 物业构成状况;
3. 物业共用部位状况;
4. 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状况;
5. 物业资料交接状况;
6. 物业交接遗留问题状况。
4.0.6 完成并出具评估报告后,应对有关该评估项目的一切必要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和妥善保管。
5 评估依据
5.0.1物业项目承接查验评估应当依据以下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评估:
1.《
物业管理条例》中第
二十七条、第
二十八条、第
二十九条、第
三十条、第
三十一条、第
三十八条有关物业项目承接查验的相关规定;
2.《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及《北京市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监理管理办法》中有关物业项目承接查验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