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的实施意见
(川办函[2010]124号 2010年07月07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推进《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贯彻实施,认真落实消防工作“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要求,推动社会消防安全管理创新,前移火灾预防关口,提升社会火灾防控水平,确保全省火灾形势稳定,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按照全国统一部署,省政府决定从2010年至2012年在全省实施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以提高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能力、落实政府部门消防工作责任、夯实农村社区火灾防控基础、提高消防监督管理水平为着力点,力争通过3年努力,使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明显提升,全社会消防安全环境明显改善,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一)提高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能力。进一步提高社会单位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和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以下简称“四个能力”)。2010年,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全部达标;2011年,所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全部达标;2012年,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一般单位基本达标。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全面落实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一般单位可结合实际,有重点地落实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要求。
(二)落实政府部门消防工作责任。进一步落实政府部门组织领导责任、监管责任、设施建设责任和检查考评责任(以下简称“四项责任”)。2010年,各级人民政府要对《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落实情况开展自查,抓紧落实既定的目标任务;同时启动编制“十二五”消防事业发展专项规划。
(三)夯实基层火灾防控基础。进一步夯实农村和社区组织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基础、群防群治工作基础和队伍建设基础(以下简称“四个基础”)。2010年,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成立消防安全领导组织;鼓励经济发达地区的乡(镇)成立消防工作专门机构,其他地区乡(镇)依托综治办、安监办等机构,组织开展消防宣传和消防安全检查。2011年,各行政村、城市社区要落实消防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2012年前,所有乡(镇)、村庄、社区要建立专职、志愿消防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