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环境保护局、市财政局关于《汕头市中心城区城市污水处理费先征后返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
(汕市环〔2010〕219号)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中心城区城市污水处理费先征后返工作的顺利开展,针对先征后返工作中出现的“一表多户”问题,对《汕头市中心城区城市污水处理费先征后返实施办法》作出补充规定,现通知如下:
排污人根据《汕头市中心城区城市污水处理费先征后返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申请城市污水处理费返拨的,原则上应根据其实际用水量确定返拨金额。但对同一水表多户共同使用确无法证实实际用水量的,可按每户每月15吨水的标准进行确定。此种情形,排污人申请城市污水处理费返拨的,需提供由所在地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实对于申请污水处理费返拨时段,该水表确系特困户(含低保户)和其他住户共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