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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攻坚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攻坚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
(2010年07月08日 川府发[2010]2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攻坚力度,确保全面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增强做好节能减排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十一五”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节能减排工作部署,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抓手,努力克服汶川特大地震灾害和国际金融危机的双重影响,节能减排工作取得阶段性进展。2006至2009年,全省单位生产总值能耗累计下降16.36%,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累计下降26.13%,二氧化硫排放量削减12.59%,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削减4.52%。但要全面完成“十一五”单位生产总值能耗下降20%、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下降31%、二氧化硫排放量下降11.9%、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下降5%的目标,任务依然相当艰巨。特别是去年四季度以来,全社会能源需求呈现较快增长。今年一季度,全社会用电量、工业用电量分别同比增长24.9%、30%,增幅分别比上年同期提高27.5和37.4个百分点。电力、钢铁、有色、建材、石化、化工等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增长较快,但单位电耗产出增加值仅为全部工业的1/4,污染排放强度高于工业平均水平。全省单位生产总值能耗、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强度下降趋势减缓,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两项污染物排放量新增较快,节能减排形势十分严峻。

  “十一五”节能减排指标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指标,是各级政府向人民作出的庄严承诺,是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发展方式的紧迫任务。能否实现这一目标,是检验各级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的重要标志,无论面临多大困难,承诺不能改变,决心不能动摇,工作不能减弱,必须采取铁的手腕,不折不扣地按期完成。2010年是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攻坚之年。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抓紧制定本地区、本行业的节能减排实施方案,强化主体责任,找准薄弱环节,明确工作时限,落实工作分工,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采取综合性措施和最有力手段,打好节能减排攻坚战,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

  二、进一步明确节能减排的目标任务

  2010年全省节能减排主要目标为:单位生产总值能耗下降4.4%,“十一五”累计下降20%,其中,工业万元增加值能耗下降6.6%,建筑业万元增加值能耗比上年下降3%,交通运输业万元增加值能耗增速比上年平均速度下降1%,公共机构能源消耗指标比上年降低5%;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在113.55万吨以内,“十一五”累计下降12.59%;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控制在74.4万吨以内,比上年下降0.5%,“十一五”累计下降5%。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是节能减排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要履行节能减排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各有关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对本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省级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对相关行业和领域节能减排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和重点企业等责任单位要根据全省总体目标及各地区、各行业目标任务,进一步细化落实各项目标任务。

  三、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

  严格落实《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办法》(川府发〔2008〕18号)。5月前完成对市(州)政府2009年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措施落实情况及“十一五”目标完成进度的评价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告,落实责令整改、区域限批、领导人评奖限制等奖惩措施,加大问责力度。及时发布2009年全省和各地区单位生产总值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指标公报,以及2010年上半年全省单位生产总值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指标公报。到“十一五”末,要对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算总账,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对未完成任务的地区、企业集团实施区域限批和行业限批;对未完成任务的地区、企业集团和行政不作为的部门,都要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领导责任,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直至撤职;在分解“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时作相应增加。鼓励各地区自加压力,尽可能多完成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对超额完成今年及“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要给予奖励,加大对该地区项目和政策支持力度;在分解“十二五”节能目标任务时要以2005年为基数,“十一五”超额完成的指标任务作相应扣减,在“十二五”能源消耗总量分配中作相应倾斜。各市(州)政府要在6月底前,将本地区2010年节能减排实施方案报省政府,抄送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

  四、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2010年对382户企业的落后产能实施淘汰,形成297.3万吨标准煤的节能量,年内确保关停小火电机组27.65万千瓦,淘汰落后炼铁产能26万吨、炼钢24.45万吨、有色2.9万吨、工业硅5.3万吨、焦炭48万吨、铁合金10.1万吨、电石34万吨、水泥470.7万吨、平板玻璃230万重箱、煤炭211万吨、造纸18.4万吨、酒精2.1万吨、制革30万标张、印染0.6亿米、化纤6万吨(纳入国家关停小火电机组27.65万千瓦,淘汰落后炼铁产能25万吨、炼钢10万吨、造纸17万吨、焦炭48万吨、铁合金5.8万吨、酒精2万吨、制革30万标张、印染0.6亿米、化纤3万吨任务的,必须确保在今年三季度前完成)。6月15日前完成淘汰落后产能实施方案,将目标任务分解到市(州)和有关企业,公布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加强淘汰落后产能核查,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国家、省安排的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区域限批”,暂停对该地区项目的环评、能评、供地、核准和审批。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取水许可证,各级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批准新增用地,有关部门依法停止落后产能生产的供电供水。对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较重且完成较好的地区和企业,在安排技术改造资金、节能减排资金、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土地开发利用、融资支持等方面给予倾斜。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财政资金引导,组织督促企业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拆除落后设施装置,防止落后产能转移,做好职工安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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