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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处罚依据
项
裁量阶次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处罚基准
1
第二十八条: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备案内容弄虚作假的,由负责备案管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违法行为
粮油仓储单位备案内容有1项弄虚作假的。或者备案内容发生变更不在规定时间内报告变更事项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粮油仓储单位备案内容有2项弄虚作假的。
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粮油仓储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内容有2项以上弄虚作假的。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粮油仓储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内容中经营场地不实、仓(罐)容规模等内容严重弄虚作假的。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
第二十九条: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由负责备案管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粮油仓储单位拥有固定经营场地,拥有与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不拥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的罚款。
粮油仓储单位拥有固定经营场地,不拥有与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或者设施设备不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不拥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的。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的罚款。
粮油仓储单位拥有固定经营场地但不符合有关污染源、危险源安全距离的规定,不拥有与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或者设施设备不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不拥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的。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粮油仓储单位不拥有固定经营场地或者新建粮油仓储单位经营场地不符合有关污染源、危险源安全距离的规定,不拥有与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或者设施设备不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不拥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