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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试行)》、《湖南省粮食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




  较轻
  违法行为


  不足量在5%以内的。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对拒不改正的处不足部分粮食价值0.5倍的罚款。

 


  一般
  违法行为


  不足量在5%-20%的。


  处不足部分粮食价值0.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
  违法行为


  不足量在20%-30%的。


  处不足部分粮食价值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
  违法行为


  不足量在30%以上的。


  处不足部分粮食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行政处罚依据

裁量阶次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处罚基准

8

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经营者的粮食库存超出规定的最高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超出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较轻

违法行为

超出量在5%以内的。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对拒不改正的可处超出部分粮食价值0.5倍的罚款。

一般

违法行为

超出量在5%-20%的。

处超出部分粮食价值0.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

违法行为

超出量在20%-30%的。

处超出部分粮食价值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

违法行为

超出量在30%以上的。

处超出部分粮食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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