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夹
法搜网首页
较轻 违法行为
不足量在5%以内的。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对拒不改正的处不足部分粮食价值0.5倍的罚款。
一般 违法行为
不足量在5%-20%的。
处不足部分粮食价值0.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 违法行为
不足量在20%-30%的。
处不足部分粮食价值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 违法行为
不足量在30%以上的。
处不足部分粮食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行政处罚依据
项
裁量阶次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处罚基准
8
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经营者的粮食库存超出规定的最高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超出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较轻
违法行为
超出量在5%以内的。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对拒不改正的可处超出部分粮食价值0.5倍的罚款。
一般
超出量在5%-20%的。
处超出部分粮食价值0.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
超出量在20%-30%的。
处超出部分粮食价值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
超出量在30%以上的。
处超出部分粮食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