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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处罚依据
项
裁量阶次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处罚基准
4
(四)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
较轻
违法行为
粮食经营台账保留时间满2年不满3年的,或在一年内发现2次以上未按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对拒不改正的可处1000元以下的的罚款。
一般
粮食经营台账保留时间满1年不满2年的。或在一年内发现3次以上未按规定及时报送粮食经营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
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粮食经营台账保留时间不满1年的。或在一年内发现4次以上未按规定及时报送粮食经营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停粮食收购资格。
严重
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有以下行为的:⑴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数额占应报数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⑵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统计资料,一年内发生两次的;⑶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⑷在接受统计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⑸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检查的。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5
(五)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
购销数量100吨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对拒不改正的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购销数量100吨以上300吨以下的。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购销数量300吨以上500吨以下的。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暂停粮食收购资格。
购销数量500吨以上的。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取消粮食收购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