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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加强法律援助工作意见的通知

  (二)加强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的监督。要加强对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的监督,畅通监督渠道,建立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加强财政和审计监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坚决防止并严肃查处侵占、截留和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行为,确保法律援助经费专款专用,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四、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机构和队伍建设

  (一)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机构,配齐配强法律援助人员。一要建立健全县级法律援助机构,依托乡(镇)司法所建设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推行村法律援助联络员制度,拓宽申请渠道,方便困难群众及时就近申请法律援助。二要尽快解决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编制,为法律援助事业配备适合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专业人员。三要广泛建立以法律援助机构为主要组织者,以法律援助专职工作人员、广大律师为主导,以社会团体和相关部门法律援助工作站人员为补充,社会法律援助志愿者广泛参与,全社会关心支持的法律援助工作格局。

  (二)加强法律援助队伍的培训力度。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法律援助队伍培训工作,加大培训力度。要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首位,增强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进一步端正执业理念,规范执业行为,打牢为民服务的思想基础,认真学习法律政策知识和法律实务知识,不断提高依法执业能力。教育和引导法律援助人员牢固树立群众观念,带着对群众的深厚感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要通过学习教育和培训,建立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法律援助队伍。

  五、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切实做好新形势下法律援助工作

  (一)进一步明确职责,不断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组织领导。法律援助是政府责任。各级政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组织广泛参与的原则,建立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要把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各级政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管理目标管理,实行法律援助工作目标考核和责任考核。建立由司法行政部门牵头,民政、财政、发展改革、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卫生、教育、工商、档案、信访、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律师协会等部门和社会团体共同参与的法律援助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召开工作联席会议,研究并协调解决法律援助工作中的主要问题。

  (二)切实发挥监管职责,建立和完善法律援助工作制度。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在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同时,要不断加强对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服务人员的监督管理,指导律师协会积极协助法律援助机构开展工作,督促律师和法律援助服务人员自觉履行法律援助的义务,支持社会组织开展与其能力相适应的法律援助活动,加强对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管理、培训和考核。规范法律援助服务行为,维护法律援助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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