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立健全法律援助便民措施,提高法律援助工作质量和效率。逐步建立、健全和完善法律援助便民服务平台,拓宽法律援助服务渠道,简化法律援助服务审查程序。一是按照优质服务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服务质量监控体系,建立服务质量检查公布制度、案件质量跟踪制度、投诉处理制度、回访制度及责任追究制度,确保法律援助案件质量。二是按照便民利民的要求,加强法律援助机构的办公接待场所和设施建设,完善无障碍接待设施。简化法律援助受理审查程序,选择有利于受援人的服务方式,建立受援人联系制度,主动接受受援人和社会监督。对行动不便的孤寡老人、残疾人提供上门服务。三是按照完善异地维权机制的要求,健全县(市、区)间的协作机制,提高法律援助工作异地协作水平,降低群众维权成本,提高服务效果。四是按照快捷高效的要求,努力推进法律援助信息化建设。要努力探索和逐步实现对全区法律援助业务进行联网管理,实现网上解答法律咨询、处理法律援助申请、查询统计数据、远程业务监督等功能,减少工作环节和维权成本。
(五)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工作在维护群众权益机制中的积极作用,努力做好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坚持将调解优先原则落实到法律援助工作中,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时,正确引导当事人采取调解、和解等非诉讼方式解决纷争,化解矛盾。对于社会敏感性群体性案件、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理和化解社会矛盾,引导群众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理性表达利益诉求。通过法律援助工作及时掌握分析社情和舆情,为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为政府管理社会事务提供法律服务。
三、进一步强化政府责任,努力提高法律援助保障水平
(一)加大法律援助经费财政投入力度。法律援助是政府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法律援助经费保障制度,把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为法律援助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必要的保障。加强法律援助经费保障能力建设,将基层法律援助机构开展工作所需的办公、交通、通信、生活等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投资建设规划,逐步提高法律援助案件办案补贴标准,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要积极拓展法律援助经费的社会捐助渠道,努力探索多种方式筹集法律援助资金,切实解决法律援助经费困难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