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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加强法律援助工作意见的通知


  (二)进一步明确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总目标。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法律援助工作的总目标是:法律援助覆盖面进一步扩大,提供能力进一步增强,更好地满足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法律援助网络进一步健全,质量进一步提高,为困难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法律援助经费投入进一步增加,基础设施进一步完善,物质保障水平明显提高;法律援助队伍进一步壮大,法律援助工作者政治业务素质进一步提高,法律援助工作水平显著提高。

  二、高度关注民生,着力提高新形势下法律援助工作水平

  (一)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及特殊群体的法律援助工作。各级政府要把做好法律援助工作作为民生工程的一项重要内容抓紧抓好抓实,把法律援助工作纳入为民办实事项目。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要站在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把法律援助工作作为为民办实事的一项重要工作,通过刑事辩护、诉讼代理以及非诉讼代理等方式,积极为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帮助他们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切实解决涉及基本生存、生产生活方面的问题。特别要围绕特殊群体的法律援助需求,努力做好城镇低保户、农牧区贫困户、农牧民外出务工人员、老年人、未成年人以及残疾人的法律援助工作,依法为经济困难的群体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广泛开展法律援助咨询服务,切实做好法律援助专线咨询工作,为群众解疑释惑。

  (二)不断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立足西藏特殊区情,在认真执行现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同时,对经济困难的公民,从以下几个方面扩大法律援助范围:一是请求给予工伤事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二是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请求维护合法权益的;三是涉及婚姻纠纷的;四是老年人、未成年人以及残疾人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五是因征地、拆迁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六是因假劣种子、农药、化肥以及环境污染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七是法律援助机构认为可以援助的其他事项。

  (三)适度放宽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适度放宽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逐步降低法律援助门槛,努力做到“应援尽援”,让更多的困难群众获得法律援助,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符合下列情况的应当认定为经济困难:一是城乡居民中收入在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以下的人员;二是作为经济困难的优抚对象的人员;三是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人员;四是农村“五保户”人员;五是重残、智残等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六是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经济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的人员;七是其他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人员。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农牧民工不审查经济困难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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