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强城镇环境基础设施的建设与运营管理。
各地(市)要做好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的建设规划,加快城镇垃圾填埋场工程的建设,有计划关闭过渡性的生活垃圾简易或非正规填埋设施,并完成治理工作。对拟建的垃圾填埋场要充分论证选址合理性,满足相关环境保护要求;对正在建设的垃圾填埋场工程,应加强防洪和防渗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督,保证配套附属工程落实到位,保证工程质量,确保工程建成后充分发挥效益;对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垃圾填埋场,要制定运营监管办法,加强人员培训,完善各项规程和制度,提高运营效率。要按照相关规范进行碾压、覆土作业,分区定期填埋,并根据场地和气象情况进行防蝇、灭鼠和除臭工作,开展渗滤液导排系统有效性监测,加强渗滤液收集和处理,防止造成二次污染。积极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置试点,积极探索符合本地实际的垃圾收集处理运行模式。对已建成但长期未投入使用的垃圾填埋场进行全面清查,查找原因,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尽快投入使用。2010年,要确保七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市)垃圾填埋场正常投入使用,建成“十一五”规划的县城垃圾填埋场及转运设施项目,加快新增县城垃圾处理项目建设进度。
加快拉萨市、日喀则市、樟木镇、亚东镇、八一镇、那曲镇、泽当镇及狮泉河镇8个污水处理及收集系统工程的建设,并确保规范化运营。
(六)保障城镇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安全。
要按照《
西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科学划定、依法审批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的设置。全面排查污染隐患,清理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污染源,依法取缔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所有违法建设项目。建立和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管理规章制度、环境应急预案。2010年启动六地区行署所在地城镇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组织实施好2010年城镇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程项目。
(七)积极开展重点区域污染防治。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要求,启动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2010年全面摸清辖区内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底数、排放种类和数量,建立台账,编制完成《西藏自治区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以拉萨市墨竹工卡县甲玛矿区和山南地区曲松县罗布莎矿区为重点,开展重金属污染防治试点。严格监管全区选矿企业,2010年全面排查尾矿库环境安全隐患,落实选矿废水禁排措施。在拉萨市城关区和林芝地区八一镇周边开展受污染土壤修复试点。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废水、废渣和恶臭污染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