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省市有线数字电视收人营业税的通知
(黔地税发[2009]76号)
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省市有线数字电视收入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9〕3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我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整合暨数字化工作的通知》(黔委厅字〔2007〕46号)精神,我省各地进行资源整合的有线广播电视网络机构,自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财务核算的当月起,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维护费可按规定免征营业税。
二、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在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5月31日期间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维护费已申报缴纳的营业税,可逐月予以抵减。